九江学院校园无线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校园无线网络安全运行、使用和管理,实现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九江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处罚暂行条例》、《九江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九江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登记、审核、巡查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九江学院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三条校园无线网络是学校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目的是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提供更加优越和便捷的信息化条件。校园无线网络是全校网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学术性、服务性为一体的、与学校有线网络并行的、接受学校IP 地址统一管理的校园局域网络。服务对象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 和服务机构、全校师生员工、以及经学校授权的单位及个人。校内用户可通过校园无线网络免费使用校园网资源。

第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无线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校园无线网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校园无线网络只供校园内用户使用。

第二章校园无线网络的使用

第六条 校园无线网络的使用范围包括:在校正式注册学生;在学校组织人事部注册的教职工;在校园内办公的外单位及人员。

第七条 校园无线网络采取实名制上网。申请开网的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到运营商营业厅办理开通业务;教职工填写入网申请后持身份证、工作证,其他人员须持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到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开通业务。严禁冒用他人证件或持虚假证件办理开网,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使用校园无线网络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为他人提供证件冒名开通无线网使用者,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提供证件者负责。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作息秩序,学生公寓无线网络开放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6:002400,其他时间不提供宽带服务,周周六、周日全天开放。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不限时间。

第九条 校园无线网络适用范围内人员须办理入网手续才能成为合法用户。学生到运营商营业厅办理入网手续;学校教职工到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入网手续,学校教职工可免费使用校园无线网;未办理入网手续者不得接入校园网,不得盗用IP 侵犯合法用户的权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申明及办理手续,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无线网络用户不得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或其他网络设备。

第十一条 无线网络用户端设备如果感染网络病毒,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根据其感染病毒的危害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账号或端口等隔离措施,以防止网络病毒蔓延,影响其他用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学校无线网络设备时应遵循信息技术中心发布的无线网络使用说明,做好安全接入措施。

第十三条 无线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无线设备或无线接入点为非本校校园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也不得将校园网扩展到校园以外范围。

第十四条 国家公安部门、安全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时,校园无线网用户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六条 正常教学过程中严禁使用无线网络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看电影、玩游戏等干扰正常教学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情况按第十七条(二)、(三)、(四)条给予处理。

第三章其它

第十七条 对非法用户和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用户,视情节轻重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一)限期整改;

(二)取消账号或端口天;

(三)取消账号或端口天以上;

(四)取消无线网络使用资格;

(五)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六)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信息技术中心

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