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处罚暂行条例

 

九江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处罚暂行条例

为加强九江学院校园网的管理工作,促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教学、科研、学习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校校园网的实际,制订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作为校园网的注册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用户在网络上的行为受以上或其他有关行政法规或条例的保护和约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会受到民事或刑事追究。

第三条 注册用户有责任对非注册用户接入校园网的行为进行阻止和举报,注册用户也有责任进行相互间的监督。

第四条 为了保障已注册用户的网络连接质量,没有注册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连接到学校网络。如需要使用网络请到信息中心申请注册。

第五条 对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者,立即停止其使用权;对蓄意攻击或扫描信息中心或校内各院系的任何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行为,立即停止其使用权,并在网上通报批评,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未经信息中心许可,禁止开WEBFTPDHCPVPN等服务,违规者,直接封端口一个月,情节恶劣者注销其上网权限并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冒用他人IP地址,停止其网络使用一个月。再犯者不管注册与否封端口三个月,情况恶劣者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 进行恶意攻击他人计算机或其他信息系统者,立即停止其网络使用权,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恶意散布或使用病毒,木马程序以及上传违反规定的文件到其他人计算机者,停网三个月,情节严重者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在网上论坛发表不恰当言论者,停止其使用网络,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非信息中心人员,不得擅自闯进网络设备间,动用交换设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任何注册用户在处罚期间的网络使用费照计。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技术中心

20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