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2-06-21

  九江学院电子邮件系统是学校网络服务之一,旨在提供学校教职工对内对外交流的手段。为保证此服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
  1、九江学院信息技术中心为本系统的责任人。
  2、学校电子邮件系统由信息技术中心建立、管理和维护。
  3、电子邮件具有jju.edu.cn最高域名。
  4、服务对象为九江学院的教职员工及全体学生,如有需要可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
 
  二、电子邮件系统帐号申请办法
  1、需要申请个人电子邮箱的用户到信息技术中心填写《电子邮箱申请表》,经审批后方由信息技术中心开通使用。
  2、因工作需要,需申请代表本部门电子邮箱的部门,填写电子邮箱申请表并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经审批后方可开通使用,部门帐号要有专人负责。
 
  三、所有申请电子邮件的用户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用户对自身的邮件内容负一切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任何使用本系统的用户同外界联系的同时都代表了本学校的身份,因此任何邮箱用户均有义务尊重学校域名,并遵守《电子邮箱申请表》的条款。
 
  1、学校给予每个申请邮箱的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2、帐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将本人帐户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帐户。 
  3、用户在使用电子邮件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如:未经接收信件人的允许,用户不能利用本邮箱服务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分发任何商业、非商业电子邮件;用户不得利用本邮箱进行干扰正常的网络服务、妨碍其它用户正常使用等行为。
  (c) 遵守所有与电子邮件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d) 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e) 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f) 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学校网络的行为; 
  (g)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学校信息技术中心。 
 
  四、信息技术中心的职责
  1、维护电子邮件服务器的运行、内容的定期备份和故障恢复工作。
  2、对用户的用户名(帐号)、密码、邮箱容量进行管理,并有权向用户提出用户名建议,在用户名发生重复、不恰当时,有权提出建议和拒绝该用户名。
  3、系统管理人员要尊重用户邮件内容的隐私权。电子邮件系统软件本身具有为用户邮件内容保密的能力,如系统管理人员不能看到用户密码、但可以在用户忘记密码时为用户重新设置密码。服务器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更改用户的密码,不得在未获得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用户邮件内容。不得将邮件备份用于系统恢复以外的其它用途。
 
免责声明 
  1. 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信函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我们对用户信函内容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建议用户把读过的信件从服务器上删除。我们对系统由于遭受不可抗拒之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函损失不承担责任。发信前请认真核实收信人地址,系统对于因地址错误造成退信以及因此带来的费用应由用户承担。 
  3. 学校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1.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学校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2.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学校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1) 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 
  2) 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失密; 
  3) 利用电子信函对他人进行骚扰; 
  4) 盗用、破坏他人帐号; 
  5) 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以上各条一经核实,将立即清除该用户帐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 
 
违约赔偿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学校网络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学校网络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修改协议 
  1、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将可能不时的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内容发生变动,信息技术中心将会在相关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 
  2、如果不同意信息技术中心对服务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通知和送达 
   1、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